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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医保范围的合理医疗费 保险公司也应理赔 发布时间2009-11-17

不属医保范围的合理医疗费 保险公司也应理赔

 

出租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伤者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为进口器械,不属国家规定的可报销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进口医疗器械虽然不属医保范围,但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医疗救治首要考虑的因素,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合理的医疗费。

  2004年底,上海一家出租汽车公司为公司所属的一辆出租车向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并对承保险种附加了“不计免赔特约”。

  去年2月,投保车辆发生事故,致使路人周某受伤,经认定,司机负全责。出租汽车公司与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16万余元,其中包含了周某使用进口固定钢板的费用6万余元。

  同年8月,出租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周某的主治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称:因国产器械无法达到进口器械效果,患者周某所用器械为进口器械。但保险公司拒付差价4万余元。为此,出租汽车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确认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应按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对使用医保范围外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导致的费用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指的“必需的费用”,应当以医院是否以病人之生命健康而实施正当医疗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而衡定。凡在医疗过程中,以保护病人之利益为目的所发生合理的、需要的费用,都应当属“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所指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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