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统一信用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法制网北京12月15日讯 记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该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解释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同时,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针对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应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解释,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了解,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还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信用卡犯罪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台了专门司法解释,为打击相关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来源:法制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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