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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待遇问答 发布时间2010-08-11
 

工伤认定与待遇问答

 

1.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工伤医疗期即工伤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终结期,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领取工伤津贴(工资福利待遇)和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工伤医疗期按照伤情不同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评残、医疗费等待遇支付等主要以工伤医疗期作为期限。目前我国尚未有全国统一的工伤医疗期鉴定标准,但不少省、市和地区已制定了具体的鉴定标准。鉴定标准主要内容有:工伤或职业病名称、医疗终结(医疗期)时间、医疗终结评定的依据、延长医疗期的情形等。

2.工伤医疗终结时,一般应达到哪三种状态?

    工伤医疗终结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及其合并症,经过一定时间治疗后,达到下列三种状态之一时的期限:一是治愈;二是遗有一定自觉症状,但客观检查无阳性体征;三是虽有症状和病理改变(阳性体征),但不需处理或目前国内医疗技术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其主要体征。

3.工伤医疗终结的主要制定指标是什么?何谓症状与体征?

工伤医疗终结的主要判定指标是体征,而症状只能作为判定的参考指标。

所谓症状,是指患病时病人主观感觉到的异常感觉或是某些病态改变,如头痛、乏力、吞咽困难等;体征是指患病时病人被医生察觉到的客观表现,如杂音、肝脾肿大等。

    症状和体征是在病理生理形态改变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认识疾病和判定疾病程度的向导,并能够为诊断疾病和鉴定伤病程度提供重要的线索和保证。

4.因工负伤旧伤(病)复发期间可否视为工伤医疗期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含职业病)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旧伤(病)复发期间,可视为工伤医疗期。由于此期间需停工治疗,故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待遇等。

5.工伤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标准怎样确定?

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即由所在单位按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来确定。

6.条例所称的本人工资是什么?

条例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计发基数,高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7.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主要有哪些?

1)工伤医疗期内待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此项费用也可发生在医疗期满评残后)、工伤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
    (2)工伤医疗终结评残后的待遇: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也称残疾退休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项目并非某工伤(含职业病)者或因工死亡职工(或直系亲属)均可全部享受,须经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8.工伤在执行劳动教养或犯罪服刑期间,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9.什么是系统治疗?

根据国家《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标准》规定,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10.工伤范围中如何理解“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履行职责,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其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内正常行使权利和履行工作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遭受到“人祸”等暴力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又得到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认定其为工伤。

11、如何理解“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而致伤亡的可视同工伤?

这种不怕牺牲、见义勇为的行为虽然与单位的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理应得到社会的褒奖和人们的尊重,在我国尚没有相应的基金支付这笔费用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将这些职工因牺牲个人利益,从事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而造成的伤亡的情形列入工伤保险范围,正是“社会责任”的最好体现。当然,认定这类工伤时,必须有单位、公安部门、就诊医院诊断和有关人员的可靠证明。

 12.怎样理解工伤范围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符合国家法律及本地区的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伤亡事故。此外,过去已答复算工伤或比照工伤,现在没有废止的有关规定。

13.单位组织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期间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1993年7月24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90号函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按照工伤处理。这个规定的依据和主要理由:一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工伤保险调整对象是在职职工,只适用于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离退休人员已不在生产、工作岗位,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二是工伤保险仅包括因工作原因发生伤残或死亡的职工,而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属休闲活动,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故不能按工伤处理。

14.企业内部个人承包者发生伤亡可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发给相应的工伤待遇。

15.“工伤概不负责”的承包合同条款是否具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以(88)民他字第1号作了批复:“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尽管“承包合同”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条款,甚至可能已经公证,但“承包合同”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如果这类承包者发生的伤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单位应给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6.职工在生产时间打架负伤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吗?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81年5月14日《关于工人在生产时间打架负伤医药费和工资如何处理的复函》(保险字205号)规定,“为了维护法制和生产秩序,对职工在生产时间打架负伤的药费自理,未上班期间不发工资”。按照这个规定,这种情况连一般疾病的医疗待遇都不能享受,当然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了。

17.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可否认定为工伤?

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与应聘人员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而应当依据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解决。

18.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19.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用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0.怎样处理破产企业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1.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怎样发给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2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由谁支付工伤待遇?

 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除另有规定外,凡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支付的,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均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按照相同标准支付。

23.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能否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不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实习,由学校为实习的学生购买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

        24.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致伤能否按因工负伤处理?

    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或没看清路等原因,自己不慎摔倒、碰伤等,都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25.男职工工亡后,其妻遗腹子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原劳动部1953年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人、员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2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供养直属应符合什么条件?

据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通知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是: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据劳动部1953年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并合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者;

(4)孙子女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27.什么叫遗属?

 一般指死者留下的亲属。在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中受保人死亡后,其直接供养的亲属,或直接依靠死者维持生活来源的人,按照国际惯例统称为遗属。

28.职工按法律程序收养的子女,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4日劳动保险解答:工人、职员经过合法手续收养的子女(不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年龄未满16岁,并且是依靠职工本人供养的,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29.职工的生母、养母、继母需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63]生活字第466号复函中答复:不论职工的生母、养母或继母,只能限一人享受供养。例如职工原来供养自己的生母,生母死亡后,父亲又娶了继母,其继母就不能再列为职工的供养亲属,因为他生母已经享受了供养亲属的待遇。至于职工从小就死了母亲,一直由继母抚养长大,其继母在生活上又是依靠职工供养的,可以列为供养亲属。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养父母也可以列为供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就不能再列为供养亲属。

30.职工的抚养人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劳动部1953年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员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1.职业司机驾驶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1996年12月30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71号函的精神,由于职业司机是一个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职业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属于司机的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32.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如何处理?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33.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

当包工负责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时,由于职工本人没有招用临时工的权利,所以应由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1号)负责招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当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时,包工负责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有用工权,则其应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聘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并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包工负责人未经批准非法用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临时工的工伤待遇也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34.怎样合理确认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要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建立长期待遇调整机制,使之保障工伤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适当补偿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为照顾地区间、企业间的经济效益差别,国家在规定基本待遇标准的同时,应倡导企业实行补充性工伤保险或举办群众互助性工伤保险。

35.职工在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意外灾害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在企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的,可享受工伤待遇。

36.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时发生意外事故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参加行政所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者死亡的,可享受工伤待遇。

37.不列入伤亡事故统计范围但可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抢险救灾时发生的伤亡事故;

(2)企业在国外承包工程期间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的;

(3)不属于急性中毒事故的职业病,如:尘肺中的矽肺、水泥尘肺、铝尘肺等;

(4)职工负伤后,在医疗过程中超过30天死亡的、受轻伤超过30天转为重伤的。

38、列入伤亡事故统计范围但不属于工伤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职工乘坐本企业通勤机车、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按国务院75号令的规定,列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但不一定都是工伤。如果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是在企业外执行本企业的任务而造成人员伤亡的,应该属于工伤的范围;而搭乘上述交通工具而伤亡的本企业以外的人员,也应统计在伤亡事故之内,但不属于工伤的范围。再如:职工参加企业安排的集体活动,像旅游、体育活动等,因车辆失火、爆炸造成职工伤亡的,都应该进行伤亡事故报告统计,但都不属于工伤,只有司机除外,只要司机在这起事故中没有构成违法犯罪,司机即使受伤、残或死亡都应该认定是工伤。

39.伤亡事故统计的出发点和工伤认定的目的是什么?

伤亡事故是国务院第75号令所要求的报告统计制度,是事故统计范围的问题,它的出发点是加强安全管理,通过查处事故,分析事故发生的起因,为今后避免此类事故,尽可能减少各种损失积累的经验,提供教训。而认定职工工伤最根本的目的是保障职工及其亲属在遭受工伤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此,绝不能把伤亡事故统计作为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的依据。

40.职工在企业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造成伤亡,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在企业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不按职工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统计,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41.企业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伤亡事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由于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伤亡事故,其中属于在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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