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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律师拟分等级 引发争议被取消 发布时间2010-09-30

出庭律师拟分等级 引发争议被取消

 

  7月21日,海南省司法厅公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律师出庭等级制度”尤其引人注目。

  该条规定:“律师出庭实行等级制度。在我省,执业律师可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初级律师只能限定在基层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中级律师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

  日前,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处王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稿并非正式文件,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最终确定。仅过了4天,这位王处长接受采访时又称,当初海南省律协因为匆忙,挂到网上的只是初稿,这一条在修正稿中已经不存在了。

  但是,这种“辟谣”并没有停止律师界对“律师出庭等级制度”的争议。“律师出庭等级制度”有无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记者作了调查采访。

  年轻律师:感觉“被歧视”

  有网友发帖称,律师法明确规定,只要是律师,就可以参与任何审级任何案件的审理,不管是基层法院还是最高法院。意见稿的规定“涉嫌歧视年轻律师”。

  另一位年轻律师说,律师执业初期的三年本来就非常艰难、收入微薄,倘若“律师出庭等级制度”真正实施,年轻律师刚入行的日子会更难熬。

  出庭等级制:谁给了规定的权力?

  “谁给了规定的权力?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一名为“法律人”的博友在看到意见稿的出庭等级制新规时的第一反应。

  “立法法规定,涉及司法制度的事,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规定。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属于基本的司法制度,地方立法机关无权作出对律师设置身份等级进而限制其执业权利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当然就更不行了。”浙江省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曹呈宏认为。

  重构律师等级制:或有必要?

  采访中,也有人认为,可以对律师执业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定。“我个人觉得,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可以针对某类特定的案件,对代理律师设定一定的资格资历要求。”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许兰亭认为。

  “重构中国律师等级制十分必要。”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旭东认为,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价和考核机制,律师的综合素质缺乏外在的客观评价标准。如果建立的律师等级制度,能客观评价律师的职业素养、业务水平、诉讼业绩等,将成为反映律师综合素质的“标尺”。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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