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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死缓限制减刑第一案宣判 被告人至少服刑20年 发布时间2011-05-05

浙江死缓限制减刑第一案宣判 被告人至少服刑20

 

时间:2011-05-04 20:27  作者:范跃红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浙江54日电(记者 范跃红) 54日下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对冯云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冯云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于今年51日施行以来,浙江首次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适用限制减刑。

  冯云与被害人张某系夫妻,20101123日凌晨,因夫妻矛盾,冯云在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租房内将其妻残忍杀害后,搭乘出租车逃离现场。尔后,冯云向公安民警投案自首。经杭州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刑法修正案()》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据介绍,该案判决生效后,冯云的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冯云都要服满二十年的徒刑。

  杭州中级法院刑庭负责人解释说,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死缓罪犯应适用限制减刑。同时,在决定限制减刑时也可以存在例外。如综合全案及被告人的具体情节,论罪至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的实际行动,或者获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或者被害人子女请求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不限制减刑。

 

责任编辑:单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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