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发出缓刑考验期"禁止令" 2011年05月04日 新华网上海5月4日电(吴雪鹭 徐婧艾)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3日上午对未成年人计某、叶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宣判,判决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与同案犯接触,禁止叶某在外过夜。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之后,上海首次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禁止令,是刑法宽严相济政策的一次有效探索。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到6月间,被告人计某先后4次与同犯窃取他人助力车和电动自行车,总价值近万元,于2010年6月29日被警方抓获。其中,被告叶某参与了2次偷窃活动。同时,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与管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合谋窃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并予以销赃。计某和叶某两人是初中同学,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现已全部退赔所窃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良好,有立功表现,属初犯,并已退赔赃物,故判处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同时,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与同案犯接触,禁止叶某在外过夜。 "法院判决禁止令不是惩罚措施,而是为了更好地引领他们重返社会。"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的公诉人汤汝燕介绍说,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总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根据案情附加禁止令。就该案而言,无论是从刑法相关要求,还是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作案特点、心理特征来看,判决禁止令都有利于避免他们再次犯罪。 无独有偶,上海市徐汇区法院3日下午对刘某涉嫌盗窃一案也作出"禁止令",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酒吧、游艺娱乐等消费场所等。同时,判决明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上述"禁止令"的,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据了解,根据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完)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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