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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侵权责任为何由其股东承担 发布时间2011-05-21

公司注销后侵权责任为何由其股东承担

 

  本田诉重庆力帆商标侵权的案件,从最初立案开始,经历了分案审理、重新追加被告等风波后,到最后的审理判决,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但在知识产权法律界,在公司法律研究领域也引起广泛争议。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公司被注销,其造成的商标侵权责任是否应该由其原公司股东来承担,一直是困扰着众多法律学者的难题。随着该案的审结,该问题也最终有了答案。

  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制造、销售标有涉案标志的摩托车的行为,对本田公司等四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权构成了侵害,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追究其民事责任的问题。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经理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追加力帆实业公司和王冰为被告,其法律根据是二者为该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注销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导致本田公司等相关债权人未能申报债权和参与清算。虽然实施侵权的是本案的力帆力邦公司,而不是股东。力帆力邦公司对本田公司等原告承担的是侵犯商标权而形成的侵权之债,但最终让股东来承担赔偿责任,不是要追究股东的侵权责任,而是要追究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虽然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被注销,但力帆实业公司作为力帆力邦公司的股东及清算主体之一,其在对该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及申请注销之前,明知力帆力邦公司已为未决诉讼中的被控侵权行为人,其组织清算并同意注销力帆力邦公司的行为,具有使重庆力帆力邦公司逃避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观恶意,力帆实业公司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冰作为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的股东亦应为恶意清算、注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力帆实业公司曾承诺负责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改制前遗留的债权债务问题,但被告王冰未对此提出相应主张,故应当由被告力帆实业公司和王冰共同对力帆力邦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通过此案,我们应该认识到,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应全面认识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并非公司一经注销就万事大吉,要特别重视其在公司清算中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不当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如果未能履行法定的义务,将可能导致直接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并非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无从得到保障。正如本案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注销公司股东请求赔偿,以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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