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踩住校园踩踏事故的刹车?
据报道,2014年9月26日14时左右,昆明明通小学发生踩踏事件,事故已造成6名学生遇难,26名学生受伤。 又是一起校园踩踏事故!简单梳理几则十年来媒体报道的校园踩踏事故吧。 2013年2月,湖北襄阳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校园踩踏,4死11伤; 2010年11月,新疆阿克苏市校园踩踏,致重伤7人,轻伤34人; 2009年12月,湖南湘潭校园踩踏,8死26伤; 2009年11月,重庆彭水校园踩踏,5人重伤; 2009年11月,衡阳常宁校园踩踏,6人受伤; 2007年8月,云南曲靖校园踩踏,19人受伤; 2006年12月,河北永年校园踩踏,1死2伤; 2006年11月,江西都昌校园踩踏,6死39伤; 2005年10月,四川通江校园踩踏,8死27伤; 2005年10月,新疆阿克苏小学校园踩踏,1死12伤…… 教训不断、家长痛心,社会哗然。是主管部门不作为吗?据了解教育部早在2002年就曾专门发布过《关于坚决遏制中小学校楼梯间拥挤伤亡事故的紧急通知》。此后,预防校园踩踏的要求年年都在讲。2014年2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7个月后云南明通小学踩踏悲剧还是上演。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不可谓不具有针对性,但校园踩踏事故似乎成了一辆存制动隐患而满载孩子的校车,刹车随时可能会失灵。 法律存在缺位吗?也来简单梳理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8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3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监管未见松懈、法律规定醒目、悲剧却不停上演,症结何在?校园踩踏事故的发生,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人,人的因素解决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就能大幅降低甚至是杜绝。作为律师,笔者认为要杜绝此类事件,关键点有两个:社会要认清事件的性质、责任要追究落实到人。 1、校园踩踏绝非必然是“意外” 校园内未成年人认识能力、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都相对有限,在成年人看来不是问题的“正常”问题,但在一群未成年人集中涌来时,就可能酿成惨剧。是的,事件的发生似乎不合常理,也不是任何人愿意看到的,但决不能将这种脱离“正常”发生的事件视为“意外”。 幼儿园、中小学校对于未成年人负有法定的保护、教育、管理职责,未尽职责酿成的事件当然属于事故,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简单以“意外”、“事发突然”、“谁也不愿意看到”之辞搪塞,就会混淆事件的性质,不仅会令有责者脱责,也不利于提高人们对此类事件的警觉。 2、法律责任要追究落实到人 校园踩踏、孩子受到伤害,哪个家庭都无法承受,应当立足于举一反三、亡羊补牢。事故出现后,有关责任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到最终被定罪量刑,受到伤害的学生及其家属也一般也会获得赔偿,这是幼儿园、中小学校所应承担之法律责任。但关人了、赔钱了,不能意味着事件处理就结束了。 我们当然希望看到受到伤害的孩子及其家属得到补偿,但有责者应当要为此付出代价。所以,涉及到此类事件的赔偿,标准应当要清晰、明确。学校在对学生及其家长的赔偿到位以后,应当向责任人追偿,要求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将法律责任的重拳,最终打在不尽管理义务和责任的具体人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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