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班,谈谈恋爱……
“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 孔夫子的话,言简意赅,信息量很大。关于物质,关于情欲,两件大事儿他看的挺准。 “兔子不吃窝边草”的传说 一见钟情的邂逅多是传说,更多的人每天都在忙着工作,高负荷的工作状态,快节奏的生活压力,未能成功抓住在校“黄金时代”的男女们,不经意间就如潮水般被挤入职场。没办法,只好一边工作,一边寻觅。如果排斥吃饭+相亲的传统安排要自食其力,那办公室就成了理想的平台。“兔子不吃窝边草”?不管你自以为是那只“兔子”,还是那颗“草”,很少人会顾得上这个传说。 谁告诉你恋爱自由是法定权利? 恋爱是自由的,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这都谁告诉你的?“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不对,应该说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看清楚了吧,“婚姻自由”才是法定的,至于恋爱嘛……好吧,我们能否这么表述:以婚姻为目的的恋爱才是正当的。但好像也不一定,还有些以婚姻为目的的恋爱是需要一方或双方先离婚的……想给纯洁的恋爱下定义这事儿好难,作罢!至于完全不以婚姻为目的的,后面再说。 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 办公室有人谈恋爱了,老板可能会不高兴。倒不一定是因为和老板在这方面有冲突,而是因为这事儿对他来说确实有些难处理。同事开始同居,公事很可能也就会变成了家事,家事是不需要老板来做主的。比如,一个财务总监和一个营销总监在一起了,老板可能就会有担心看到的业绩是不是真实的;两个研发部门的人在一起了,老板就会担心这技术将来还是不是自己的。事实上,老板的担心涉及商业秘密、人事关系、公司控制……好像,他这样想也不是完全没有几分道理的哦。 “和尚摸得,我摸不得?” 老板决定反击,要求立即制定规章制度,“禁止办公室谈恋爱”、“两人恋爱,一人开除”……愿望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遇到人家正当的谈恋爱,这种你情我愿是受《婚姻法》保护的,规章制度不能超越法律。老板会很郁闷,公务员都讲究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怎么放我这儿就不行?“和尚摸得,我摸不得?”老板只要这么想了,他就根本停不下来。继而,各种理由的调整、解聘甚至辞退就会发生,在公司、在法庭,各种职场故事和爱情故事也会上演。不过,要真没有其他能说得过去的理由,老板至少在官司上大多都会输的。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那,那些不正当的恋爱呢!这个问题很尖锐。2008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一个法律文件,其中“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案由被改为了“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嗯,这天是个伟大日子。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哦,是恋爱,终于不再非法了。今年开始流行的提法是“通奸”。中纪委权威发布:“通奸”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按党纪:与他人通奸,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党纪的示范效应还是值得借鉴的,对于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公司同样也是有权以有违公序良俗、有违社会道德规范为由作出处理的,当然,前提是规章制度要先立好。 还有些“生活腐化”、“道德败坏”、“生活糜烂”的?哦……听说他们公司最近已经在整顿了。 关于江山、关于美人 上上班,谈谈恋爱,关乎工作,关于生活,未必是鱼和熊掌的决断,江山和美人的割舍;未必不会两者得兼,也难保会落得鸡飞蛋打。提出这个问题就知道它根本就无解。“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孔夫子两千五百年前就看到了,说明,两个问题真的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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