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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征连:雾霾又来了,我们告谁去? 发布时间2014-11-12

雾霾又来了,我们告谁去?

    霾又到上海了。前几天它就在北京盘旋了,差几个小时就“霾”没了巴西和阿根廷的鸟巢之战。霾所及之处,一视同仁、众生平等。当呼吸成了个大问题,一切都是快的。

    立法、释法很高效。2012年8月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公益诉讼;2013年6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2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2014年4月24日,“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

    机构建设很迅速。从2007年11月国内首个环境保护法庭挂牌,到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我国已建立了超过180家环保法庭,特别是近两年,雨后春笋。

    成绩是喜人的——全世界半数以上的环保法庭已经在中国了;尴尬也来了——我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存在“庭多案少”、“等米下锅”、“有14个省市去年结案量为零。”这当然不因为“山更青了、水更绿了”……咋没多少人去告呢?想了解环境侵权诉讼有多难,看看“刘德胜诉吉首市农机局案”吧。

    吉首市农机局在生活区院内坪场进行机动车喷漆作业长达20年。期间20余户居民的院内有10人患癌,其中8人死亡。环保部门两次要求纠正违法均未果。2002年7月,罹患恶性淋巴癌的刘德胜起诉吉首市农机局,7年诉讼由此拉开。2002年9月一审判决作出,虽认定喷漆作业客观上对刘德胜及其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损害应立即停止,但同时认为致癌的原因存在着多种可能性,故对刘德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德胜上诉,二审驳回;湖南省检察院抗诉,湖南省高院指定重审,重审驳回;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再审第四次驳回。期间刘德胜死亡,家属接力继续诉讼。国内著名的环保法专家赶来支持诉讼。最终的结局是:不仅未查明油漆作业与罹患癌症的因果关系,连有无环境污染事实都没确认……

    这场12年前开启的历时7年的诉讼,若放在今天会怎样?结局未必乐观,影响和决定诉讼结果的那些因素依然存在。

    第一,提起环境污染诉讼,举证污染事实难。举证环境存在污染是原告诉讼的第一步,但环境是否污染是一个专业的科学分析的过程,普通公民根本无法担此重任。若按两高司法解释:“司法鉴定意见”和“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监测数据”可作为证据。但这毕竟是司法机关在依职权办理刑事案件,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机构一般不会接受公民委托,而要获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数据”,对没有任何公权力的原告来说,几乎不可能。

    第二,即使损害结果发生了,因果关系确定难。我国历来缺乏环境科学技术支持机构,环境损害案件因果关系鉴定评估难的问题至今未能有效解决。就算认定了环境污染事实,也确定有损害结果发生,现在又有多少家有资质鉴定机构能对环境污染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等作出司法鉴定呢?

    第三,导致污染的原因复杂,确定责任主体难。就算污染事实、损害结果、因果关系都有了,该去告谁呢?随着制污、排污的手段的“不断翻新”、“日益完善”,要确定环境污染的主体愈发困难,特别是在一些集中的工业园区附近,河流、湖泊的上下游及周边,要原告自己去调查确定责任主体十分困难。

    所以,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初看很美,细看简直是“老虎啃天,无处下口”。就像这连年的霾,都说它有毒、有害,对人体健康不好,真要去起诉了才发现几个问题无法回避:谁认定霾构成污染了?霾给你造成什么损害后果了?你确定损害是霾造成而非其他原因?你知道这霾是谁弄出来的么?……后来,霾就成了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成了一场又一场“突如其来”的自然灾难,再无人须为此负责。也难怪180多家环保审判法庭“庭多案少”,“等米下锅”了。

    应当承认,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原告,只是众多受害者中的一少部分,换句话说,少部分人做的在客观上可能帮助了一群人甚至是全社会。要有所作为了!面对艰难苛刻的举证要求、弱势单薄的原告,《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制度必须要得到重视和推广。具体到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可以支持”要改为“应当支持”才贴切:支持固定污染事实、支持确定污染源、支持进行因果关系的评估鉴定。这才符合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特殊性,符合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公益性。

    “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就要施行了,届时将有300余家符合“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提环保公益诉讼,这很好,但到了明年,这些问题会解决吗?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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