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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作为普通百姓就该死? 发布时间2014-11-26

念斌:作为普通百姓就该死?

(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 李征连)

    “念斌回家,功不唐捐”

    三个月前,2014年8月22日,念斌被判无罪当庭释放,这篇社论也广为流传。我们为那些“胼手胝足,踮着脚尖辩护”、“受到各种压力和中伤,被扣上欺世盗名、包藏祸心的罪名”的律师,以及那些坚守住法治底线的司法系统内部人士而由衷感动。

    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现在,当地警方已经证实:今年9月份,该案已经“立案侦查,再次将念斌定为犯罪嫌疑人”。至于罪名,是“涉嫌什么罪名你们心里难道不清楚吗?”

    是的,念斌案第二季已经启动了。

    悬案未破,应当再查!

    第一季中,当地县、市两级公安迅速成立了联合专案组,从立案到宣布破案只花了12天。随后的8年中,10次开庭审判,念斌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疑罪从无,念斌无罪。

    第一季念斌终被判无罪,侦查机关颜面无光。但暴露出的问题已经超出了颜面,问题触目惊心,甚至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刑讯逼供、隐匿笔录、检测图作假、鉴定时间作假,关键证据皆存疑问。侦查机关对此的解释是,“不规范”;办案人员,至今未见有一人被追责。

    念斌无罪了,案子难道不应该再查吗?该案多人中毒两名未成年人死亡,性质恶劣。本着对被害人负责,对公众负责,甚至是对念斌及其家人负责,该案当然应该再查!

    问题是:谁来查?怎么查?

    未见追责,何以再查?

    念斌案第一季属疑罪从无,真凶尚未查明。按照《刑事诉讼法》,当地公安机关确实有权对该案重新立案开展调查。且不说念斌到底是不是真正的凶手,单凭原侦查机关在第一季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以及至今未见任何追责整改的现状,第二季仍由其再针对念斌作调查,何以能够做到取信于人?

    是否可以做这样一个假设——重压之下,原侦查机关及相关人员会本着“戴罪立功”、“一雪前耻”或者说“规避责任”的心态来努力侦办第二季,只要他们能够再次查实念斌确实是真凶,那之前的诸多“不规范”也就是瑕不掩玉、微不足道了。如果是这样,貌似可以理解,但,这种功利的、倾向性的心态恰恰会损害到“无罪推定”的基本刑事诉讼法治原则,也无助于司法中立性和公信力的任何提升。

    如果,是立而不侦、侦而不办,只是为了变相限制念斌的自由,则更是公民权利的另一种可怕梦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第一季历时八年,几死几生,第二季是否属于“有必要”或“案情重大”?如何做才能更好地取信于人?我们期待上下级公安机关对此作出审慎判断。

    我们需要的,是法治的庇护和安全感

    第一季结束时,当地一位基层法官指出:“你们知道念斌,却不知道俞攀、俞悦,不知道丁云虾,因为她的声音太弱,没有媒体和律师站在被害人一边,很少人关注过这个可怜的母亲。”

    第二季启动了,念斌也在呐喊:作为普通百姓就该死吗?

    念斌、俞攀、俞悦和丁云虾,绝大多数人并不认识他们。但,任何一个无辜的普通百姓都不该死!俞攀、俞悦这两个孩子如此,无证据认定其投毒杀人的念斌亦如此。

    人人都不喜欢“坏人”,律师也不例外。丁家遭此劫难,家破人亡,无人会不由衷同情。我们关注念斌案,并不是念斌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或者说是因为他比丁家更值得让人同情;我们关注的,只是在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作为一个个体的“人”,在司法程序中所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

    我们抛却“神灵裁判”和“同态复仇”,选择相信法治,是因为我们需要的,是法治能带给我们的庇护和安全感。唯有如此,我们当中任何一个人,才不会随便地成为了第一季中那个几经生死的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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