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富律师logo
欢迎光临瑞富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员工通道
 
·关于瑞富
·瑞富团队
·瑞富荣誉
·瑞富客户
·合作伙伴
 
   
李征连:店招坠落砸伤路人 过错各方均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4-12-05

店招坠落砸伤路人 过错各方均须担责

    【案情经过】

    一、祸从天降——杨某倒在血泊中

    2010年1月19日的《新民晚报》登出一则新闻:《房屋权利人?街道?店铺租赁者?店招砸人该告谁》。“好端端走在大街的上街沿,旁边小店悬挂在高处的店招牌突然整体坍塌,65岁的杨某被砸倒在血泊之中,2个多月后仍躺在病床上戴着呼吸机,尚未脱离生命危险。这种事应该找谁交涉?家属与小店的房屋权利人交涉,一直没有进展。”原来,2009年11月11日中午,杨某路过定西路某服饰服装店门前时,一块长4米、宽1米多的店招牌(包括底座和店招广告)从四五米高处塌落,将她砸晕。经华东医院诊断,杨某头部外伤,有重度脑震荡,鼻骨、肱骨、股骨、盆骨等多处骨折,肺部受创造成血胸。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杨某的伤残程度达到了一个五级及其他多个等级的伤残。整个治疗过程中,杨某辗转于沪上多家医院求医就诊,支出的医疗费高达60万元,其中尚拖欠医院医疗费近34万余。杨某丈夫也已年迈,无力照顾杨某。原本工作的女儿也被迫停掉工作在家专心照顾母亲,一家生活几近陷入绝境。

    二、各方推诿——第一次诉讼遇挫

    杨某一家随后委托律师将房屋的权利人、承租人、次承租人等告上了法庭,然而案件的发展却远远超出了杨某一家人的预期。原来,不仅肇事商店所在商铺存在着房屋出租、房屋转租、合作经营种种复杂关系,连肇事的店招牌都存在着底座归谁所有、广告是谁加挂等诸多复杂问题。商铺所有人就反复辩称,这间店铺不是直接出租的,其中有转租行为;店招牌也不是公司安装的。2004年,在街道方面组织下,外墙统一安装了店招牌广告铝塑板。2007年该品牌店开店后,又将招牌附着在“底板”外。这次店招牌掉落,是一并连着原有的“底板”,应由某服饰方面和街道办事处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杨某的治疗却还在持续,相关医疗费票据也在不断增加,而其他各方被告也在相互推诿指责。各方提供的证据已有数十份、数百页。更让杨某一家揪心的是,就在案件朝复杂化方向发展的同事,杨某原委托代理人因故请辞,不愿再办理本案,双方解除了委托。杨某的第一次诉讼,遭遇到了重大挫折。

    三、重新开始——法律援助给予支持

    法院了解到杨某一家所遭遇的困境后,与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中心指派了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李征连律师代理本案。

    受指派后律师很快查阅了本案卷宗,并与杨某及其亲属进行了多次会面。鉴于案件材料复杂,律师决定重新梳理案件材料,并对案件作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却让人大吃一惊:本案被告之一的某服饰公司,居然在案件诉讼期间注销了公司,且相关注销情况未依法告知法院。

    鉴于案件证据繁多、凌乱且诉讼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杨某及其家人认真沟通并向法院说明情况,律师帮助杨某撤销前案,整理材料后提起诉讼。第二次立案起诉后,案件被告包括:商铺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房屋次承租人、某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服饰公司全体股东。

    四、艰苦卓绝——四次庭审查明案情

    重新起诉后,法院先后进行了四次开庭审理,两次庭审时间超过4小时,其中第四次庭审持续时间长达6小时。本案仅庭审笔录就有近50页。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杨某之伤残程度与自身疾病存在关联性。期间,为查清案件事实,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多次前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调查杨某案发前2年的用药等情况。

    数次庭审过程中,各方核心抗辩观点如下:

    商铺所有人:致原告受伤店招牌底座系街道统一组织安装,所有权人应当为街道,申请追加街道为被告;店招牌广告系转租人等安装,应由街道方面和次承租人等向原告承担责任,与商铺所有人无关。

    承租人:同意商铺所有人意见,作为转租人,房屋转租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担责。

    次承租人:店招底座应属商铺所有人所有,商铺所有人应当对出租房屋承担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法律责任应由商铺所有人和转租房屋的承租人承担。

    某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尽管曾以个人名义与次承租人签署过协议,但案发时相关协议已经过期,与本人无关,不应担责。

    某服饰公司股东:相关责任应当由商铺所有人、承租人、次承租人承担;公司注销系正常经营行为,且经过法定程序清算完毕,不存在盈余;即使须担责,也仅在清算结果范围内担责。

    作为杨某的代理人,李律师则从店招底座的归属、店招广告本身的归属、谁从该店招底座及广告中获益、各被告是否尽到善意尽职的管理义务、有无法定可免责事由,以及某服饰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属于恶意注销、其股东是否应当依法担责等多个角度,阐述了各被告均须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和立场。

    五、两审判决——各被告被判依法担责

    2013年1月25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本案重点在于确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并考量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否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店招牌底板系对商铺作为不动产的添附行为,该底板所有人为商铺所有人。次承租人在该底板上加装店招牌广告,该店招牌广告的所有人为次承租人。案发时,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在实际使用房屋,属于涉讼房屋的管理人。根据查明事实,店招牌底座所有人、店招牌广告所有人、涉讼商铺所有人均未尽到管理之责。此外,某服饰公司接受了次承租人的加盟,对外以某服饰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某服饰公司理应就次承租人之债承担连带责任,且该公司在前案诉讼期间被股东注销,应认定股东具有恶意,且注销时承诺承担未了事宜,故品牌公司为次承租人承担的连带责任转由品牌公司股东承担。同时结合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大小,一审法院判决:商铺所有人承担30%责任,向原告赔偿21万余元;承租人承担10%责任,向原告赔偿5.6万余元;次承租人承担60%责任,向原告赔偿43.9万余元;某服饰公司股东就次承租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杨某获得法院支持金额近71万元。

    一审判决后,次承租人、某服饰公司股东、商铺所有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系《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发生的一起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人伤害案件,故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诚如法院确定的案件焦点:查明肇事店招牌(含底座和店招名称广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至为重要。对店招名称广告所有人的确定相对清楚、明确,而本案店招底座并非商铺所有人设置,而是该商铺之前的承租人出资设置,商铺所有人据此作出其并非店招底座所有人的相关抗辩。但商铺属于不动产,之前承租人在该商铺上设置固定店招底座广告的行为应当视为是不动产的一种添附行为,在之前的承租人退租后,商铺所有人即因不动产的添附行为而取得了该店招底座的所有权。

    本案中店招名称广告、店招底座作为一个整体同时坠落,其所有人即商铺所有人和店招名称广告所有人应当就其具有可免责事项进行举证。即,除非一方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坠落系因对方未尽管理职责或系对方在安装施工过程中过错造成,否则都应当承担责任。

    某服饰公司股东抗辩:其与该房屋的次承租人仅系加盟关系,双方间明确约定次承租人独立经营,自担责任。但该等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次承租人作为自然人,未办理任何证照,属于国务院《无照经营取缔办法》中规定的无照经营情况;其次,次承租人系以某服饰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且以某服饰公司名义对外开具票据,即使某服饰公司和次承租人之间存在有关约定,但不能对外对抗第三人。

    某服饰公司股东还抗辩:公司股东已经尽到了清算义务,清算已经完成。股东在注销时承诺承担未了事宜,但该等责任也仅应在清算后公司剩余财产范围内担责,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等抗辩亦不成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依法在报纸上进行公告。本案的事实是:该服饰公司一方面到案应诉,另一方面私下进行了清算注销却未向法院做报告,该等行为已明显构成恶意注销逃避责任,违背了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该等清算行为也显然不属于“依法清算”。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定某服饰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 返回首页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凯旋路1398号长宁国际发展广场T4-601 邮编:200052 电话:+86-21-52586059 传真:+86-21-52586065
中文版 英文版
沪ICP备09085066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5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