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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步权:逮捕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14-12-30

逮捕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羁押必要性审查”律师大有可为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犯罪嫌疑人汪某(化名)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4万元信用卡,之后汪某持该卡进行消费及透支取现。自2014年2月起开始拖欠账款,银行通过电话、上门等形式多次向汪某催收,汪某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截止2014年5月共计拖欠账款人民币8万3千余元(其中本金6万9千余元)。为此,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汪某涉嫌行用卡诈骗立案侦查。2014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将汪某刑事拘留,2014年7月7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汪某执行逮捕。

    2014年8月28日公安机关以汪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工作】

    律师受指派担任汪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律师阅卷后发现,汪某到案后对拖欠银行信用卡账款的行为供认不讳,汪某父母于2014年6月27日帮助汪某将拖欠银行的8万3千余元全部结清。

    在会见汪某时,汪某向律师陈述他申请信用卡时的额度为人民币4万元,后因额度太低,申请临时额度至7万元,2013年12月银行取消临时额度,并要求汪某一次性归还4万余元,汪某希望还是按之前最低额度进行还款,但被银行拒绝,汪某因资金紧张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就没有还,导致案发。

    会见过汪某后,律师又会见汪某的父母,得知汪某离异,有个高中就读的儿子随汪某生活,汪某被羁押后,由爷爷奶奶照顾。因汪某收入不高且不稳定,为汪某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的款项是老两口多年的退休金积蓄,本是希望作为孙子今后读大学的费用,汪某案发后拿出来帮助汪某偿还了银行欠款。汪某父母同时告诉律师,在侦查阶段曾经为汪某申请取保候审,但是未能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现在已经审查起诉,取保候审更加困难。

    基于案件实际情况,律师认为本案仍能可以对汪某采取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捕后可能出现无羁押必要性的情况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达成谅解;因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有立功表现并经查证属实,量刑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羁押;出现急需犯罪嫌疑人本人抚养、照顾的直系亲属的,再有就是经过捕后的侦查,案件事实已查清,用以定罪的证据已完全固定的案件。

 

【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律师意见,本案系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嫌疑人在亲属帮助下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汪某尽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适用缓刑的可能,可以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汪某取保候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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