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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征连:漫话夫妻家事代理 发布时间2015-01-22

漫话夫妻家事代理

 离婚了才有你一半,现在都是我的!

家事代理,又称夫妻双方的日常事务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一般将其归为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权利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仅是基于学理、法理。清官难断家务事,深谙此理的全国人大,在《婚姻法》在制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时候,简单明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也一般被认为是家事代理的依据。

财产共有平等处理,立法本意是讨巧的,当然也是好的,但有时候夫妻两口子商量不好,矛盾和纠纷也就来了。比如李四,经常要钱要不到就和老婆抱怨:夫妻共同财产,凭啥我说了不算?老婆一声冷笑:离婚了才有你一半,现在都是我的!李四又忍了忍,没由着性子继续接话……

你们两口子吵架,跟我有啥关系?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做生意缺钱,李四偷偷去挂牌要卖套房子,张三看到了很感兴趣。俩人谈妥了价钱、签好了合同,正要办过户呢,李四老婆突然出现了:谁说要卖房子了?你凭啥来买我的房子?李四说:是我要卖的,咋了?张三很无辜:你们两口子吵架,跟我有啥关系?

没关系吗?有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虽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李四老婆很较真了,房产交易中心提异议,过户不能,合同事实上也无法履行,一场纠纷、诉讼,交易作罢。

虽然拿到了李四赔偿的损失,张三也很懊恼,一场官司下来,他明白了: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要是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房产证拿下来了,那李四老婆再怎么闹也是没用的。唉,就差一步呀。

李四老婆目的达到了,但她可不去沽名学霸王,于是继续教育李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二款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予以支持。

怎么着,我说个话就不作数了是吧!

资金还是紧张呀,李四决定把自己在公司的股权卖掉一部分。王五很有兴趣,其他股东也没意见,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就这样签了。这边刚落笔,正在着手办工商变更登记,神通广大的李四老婆那边就知道了:李四呀李四,上回卖房子,殷鉴可不远呀,你怎么还这么折腾?我就是不同意。李四这回是真急了:怎么着,我说个话就不作数了是吧?!

不作数吗?作数的!关于股权出售要不要老婆同意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4528日在艾梅、张新田与刘小平、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纷二审判决书中【(2014)民二终字第48号】是这样表述的: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至于还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2014619日在丽江宏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永胜县六德乡双河电站、北京博尔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正云、唐振云与万家裕的其他股东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中【(2014)民提字第00054号】这样认为: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这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

夫妻之间,有话还得好好说

平等的处理权到底应该如何运行呢?2001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对此作了释明: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区分了是否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分别予以处理,并着重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维护。司法实践中,家事代理行为中,有的被认可,有的则被否认,初看上去有些矛盾,但要结合立法本意,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就会发现其实各有道理。

家事,有时候还真是说不清。归根到底,夫妻之间,有话还得好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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