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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向东:父母怎样为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 发布时间2015-01-22

父母怎样为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以上是现行法律关于子女姓名权的基础性规定。

    一、不管父母有无离婚,单方均不得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

    父母能否单方变更子女姓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依据现均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公安部的有关批复。

    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从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姓氏的必要。”

    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又指出:“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纬继,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律师点评】

    上述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理解为:除另有协议外,父母离婚后,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无权单方面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而对于那些没有离婚或处于分居状态的父母来说,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亦无权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

    二、即使父母协商一致,变更也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既然单方不能给未成年子女随便改名改姓,是否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行了呢?答案是:这也未必!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该立法解释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一)父母离婚、再婚的;(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律师点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以法律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公民选取除父母姓氏以外姓氏的情形,此规定同样应适用于公民在变更姓氏时选取姓氏的范围。如果父母就变更子女的姓名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符合上述法律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列举的情形之一,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公安机关有权不予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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