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再获区“文明单位”称号
日前,长宁区召开区精神文明建设大会,本所被长宁区人民政府再次评为“2013-2014年度”区文明单位称号。这是继2013年6月本所获评“2011-2012年度”区级文明单位后,再次蝉联该项殊荣。
(瑞富资讯)
2015-5-12